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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訊:韓憲法法院認定《韓日請求權協定》非違憲審查對象

滾動 2015年 12月 23日 16:34

韓聯社首爾12月23日電 對於一南韓公民對《韓日請求權協定》第2條第1款提出的違憲審查請求,南韓憲法裁判所(憲法法院)23日決定不予受理,即對《韓日請求權協定》是否限制強徵勞工受害者個人的索賠權不予判斷。

2009年,南韓“太平洋戰爭戰後被強徵到國外受害者支援委員會”為受害者李某支付政府補貼時,決定將其未能從日方領取的5828日元按1日元兌2000韓元的匯率換算成1165.6萬韓元(約合人民幣6.4萬元)。李某的女兒不滿該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並提請憲法法院對《韓日請求權協定》進行違憲審查。她主張,由於政府補貼相關規定未考慮幾十年來物價上漲因素,受害者無法得到正當補償,而限制個人索賠權的《韓日請求權協定》侵害了個人向日本政府及企業要求賠償的權利,嚴重違背了憲法上的“禁止過度原則”。

憲法法院認為《韓日請求權協定》違憲與否不會影響李某2009年提起的行政訴訟結果,其向憲法法院提出的請求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韓日請求權協定》第2條第1條規定韓日兩國、法人、國民的財產、權利、利益和索賠權相關問題“已得到完全且最終解決”。日本政府以此為據主張日本政府沒有必要向被日強徵受害者提供賠償。然而,2012年,4名南韓被日強徵受害者針對新日本制鐵(Nippon Steel Corporation)向南韓大法院(最高法院)提起索賠訴訟後,大法院裁定“沒有依據可認為兩國政府就個人索賠權消滅達成共識”,給出與日本政府完全相反的解釋。(完)

kexin@yna.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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