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法院判國家對沉船事故倖存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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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01月 14日 17:40
韓聯社安山1月14日電 在“世越”號沉船事件倖存者針對國家和船務公司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法院判處國家和船務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向每名倖存者支付80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48.2萬元)撫恤金。
水原地方法院14日就該案作出判決稱,南韓海警與“世越”號所屬船務公司——清海鎮海運公司事故初期應對不力,對倖存者造成巨大的精神打擊,並判處國家和船務公司向每名倖存者支付8000萬韓元撫恤金,向倖存學生的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支付400萬-1600萬韓元不等的撫恤金,向其餘倖存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支付200萬-3200萬韓元不等的撫恤金。
法院表示,海警與清海鎮海運公司事發後沒有採取讓乘客及時撤離船體的措施,耽誤倖存者的逃生時間,導致他們在逃生過程中遇到很大困難,且他們可能在船艙內長時間等待救援的過程中承受極度恐懼和痛苦。法院還稱,倖存者和其家屬至今仍蒙受創傷後應激障礙(PTSD)之痛。
今年7月,在“世越”號遇難者遺屬針對國家和船務公司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法院認定國家在事故初期應對不力,並判處國家向每名遇難者支付2億韓元撫恤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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