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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法院:當局限制民間團體對朝散發傳單正當合法

2015年 01月 07日 10:07 replay time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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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聯社議政府1月6日電 南韓議政府地方法院6日駁回了逃離朝鮮居民李某以妨礙對朝散發傳單為由針對國家提出的賠償損失。法院在做出裁決時表示,雖然散發傳單屬國民基本的表達自由,但李某的行為給南韓國民生命和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可被視為“明確而存在的威脅”並受到限制。

李某去年6月5日以國家阻止其散發對朝傳單致使其遭受精神迫害為由針對國家提出高達5千萬韓元(約合人民幣28.2167萬元)的賠償金額。

法院提出,散發對朝傳單對韓方構成威脅的依據包括:朝鮮持續揚言對此報復,去年10月10日朝鮮用高射機槍向南韓市民團體散發的對朝傳單開火,有數枚子彈落入京畿道漣川郡一帶。法院還指出,有關當局並沒有對散發行為加以過渡限制,警方和軍隊實施的限制舉措不是直接採用武力。法院的宣傳法官表示,此案的判決重申國民基本權利不能受到限制,同時闡明可限制基本權的狀況和範圍。

李某去年向法院提交的訴狀,主張自2003年以來至今,國家情報院、軍警以保護其人身安全為由對他進行監視,並妨礙他利用氣球向朝鮮散發反朝傳單。李某說,他對朝散發傳單是為了保障朝鮮居民的知情權和改善朝鮮人權。這是行使國民“言論自由”,國家不能阻止。當天李某在法院宣判後表示將提起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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