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聯社首爾6月28日電 南韓憲法法院28日裁定,處罰因宗教信仰或信念等拒絕服兵役的“良心逃役者”的規定不違憲。
南韓《兵役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接到現役或社會服務要員入伍通知書後,入伍當天或召集日起三天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報到者將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宗教信仰、良心等理由拒服兵役是否可被認定為“正當理由”為此次審判的焦點。9名法官中,4人認為符合憲法,4人認為違反憲法,1人駁回,最終裁定《兵役法》第88條第1款的規定不違憲。
憲法法院認為,處罰條例旨在確保兵力資源和謀求公平的兵役負擔,立法目的正當,以刑罰強制履行兵役的做法是為實現立法目的的合理手段。
但同時,憲法法院認為在未規定以其他形式服役的情況下對良心逃役者進行處罰侵犯良心自由,並要求到2019年12月31日前修訂《兵役法》第5條,為良心逃役者制定其他服役方式。在此之前,該條例依然有效。但若該條例在規定時限內未得到修訂,則從2020年1月1日起失去效力。
這是憲法法院第四次對良心逃役者的處罰規定做出不違憲的裁定。2004年8月、10月和2011年8月,憲法法院均裁定《兵役法》的處罰條例符合憲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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