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聯社首爾3月21日電 南韓總統府青瓦臺民政首席秘書曹國21日在記者會上公佈總統修憲案,大體分為加強地方政府許可權、經濟民主化和總綱等三部分。
經濟方面,修憲案新增“共生”概念,進一步加強經濟民主化。目前,憲法規定“通過經濟主體間的協調實現經濟民主化”,修憲案在此新增“共生”概念。總綱中還新增“國家必須致力於加強文化自主性和多樣性”條文,曹國表示,將朝著民眾主導的“文化融合”時代前進。
同時,為了解決社會不公平問題,修憲案明確“土地公共概念”,如有必要限制土地使用,或對有關人員賦予相關義務,保障土地使用的公共性和合理性。同時,為加強國土和資源的保護,規定政府為了可持續、均衡使用、開發和保護國土,樹立必要的計劃。
為了解決兩極分化,創造工作崗位等實現共同利益和社會價值,修憲案新增國家對合作社等振興社會經濟的義務。考慮到街頭市場的保護與搞活傳統市場等問題,新增條文保護、培養小工商業者。同時,新增條例加強農漁業公益型職能和消費者保護。為了加強其間較薄弱的基礎學科領域,修憲案還新增國家對基礎學科的獎勵義務條例。
總綱方面,修憲案新增首都條文,以法律形式規定首都有關條例。為對離退休官員享受特殊待遇現象“開刀”,從法律層面對該問題的解決提供依據。同時,刪減政黨組織條件內容,加強政黨自由,並規定政府補貼基於正當的目的和公正性分發,改善政黨運營資金和政府補貼制度。
修憲案中還加強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相關條文,體現出文在寅政府賦予地方自治權,加強地方自治行政、立法和財政權,建立地方分權國家的意志。修憲案大體包括大幅加強地方政府許可權、擴大市民參與、儘早執行地方分權等三大核心內容。
有關加強地方自治和分權的憲法第一條第三行中新增“大韓民國的目標是實現地方分權國家”,指明南韓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向是地方分權。其次,“地方自治團體”更名為“地方政府”,“地方自治團體執行機構”改為“地方行政部”。為了讓地方組建合適的政府,賦予其自主權,自行決定地方議會、地方行政部的組織結構和運營的具體內容。
同時,以法律形式規定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政府之間的義務分配原則,即採取依據貼近群眾的地方政府優先原則,保障地方政府實際行使自治權。而為了保障地方政府自治立法權的廣泛性,修憲案將“法令範圍內”制定條例變更為“在不違法的範圍內”制定條例,但修憲案同時設條件防範相關條文侵犯居民的基本權利。
修憲案還新增加強地方財政權的內容,明示地方自治事務經費由地方政府承擔,託管事務時由託管方承擔經費的原則,並新增財政撥款制度。
為了擴大市民參與,修憲案明示地方政府自治權源於地方居民,賦予地方居民對地方政府組織、運營的參與權,並制定對居民提案、投票、居民民主的法律根據。
另外,為了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溝通將新設第二國務會議“國家自治分權會議”。為了在立法過程中反映地方政府的意見,國會議長向地方政府通報有關地方自治的相關法案,並聽取地方政府的相應意見。
曹國表示,修憲案原則上是公佈之日起實施,為了讓地方政府在組建前適用地方自治規定而制定了過渡條款,並將儘早實施有關基本權和地方分權的條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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