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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聯社首爾2月5日電 首爾高等法院5日對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行賄案作出二審判決,推翻一審作出的5年刑判決,判處李在鎔有期徒刑2年半、緩刑4年。李在鎔去年2月17日被捕後,時隔近1年獲釋。
法院認定,三星電子贊助“幕後權貴”崔順實之女鄭某提供馬術訓練構成行賄罪,維持一審裁定,但非法贊助崔順實實際控制的南韓冬季體育英才中心、轉移資產出境等相應指控均被否定。
去年8月,李在鎔一審因行賄、非法轉移資產等5項罪名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而李在鎔方面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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