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聯社光州10月27日電 27日下午,南韓光州地方法院對今年4月發生沉船事故的“世越號”客輪的15名船員進行了最後一次法庭審理,檢方在庭上要求法院判處“世越號”船長李某死刑,判處大副姜某、二副金某、輪機長樸某無期徒刑,判處其餘船員15-30年有期徒刑。
檢方對包括船長李某在內的4人適用了殺人罪和殺人未遂等嫌疑,對三副和操舵手適用了違反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的嫌疑,對其餘9名船員適用了遺棄致死、致傷嫌疑。檢方根據被告的犯罪性質、職權、庭上態度、責任範圍等向法庭提出了量刑建議。
檢方表示,船長李某作為“世越號”總負責人間接製造了這起事故,且違反了《船員法》規定的船長應最後一個離開船舶的相關規定。另外,在進行“要求乘客呆在船內”的廣播後李某沒有採取任何救援措施或進行相關努力,在離開船舶後也沒有進行任何救援。
檢方還說,依據《海運法》中的航運管理規定,以及《水難救護法》的相關規定,這些船員可以看作是“世越號”的擔保人。在“世越號”有可能沉沒,以及乘客在艙內等待進一步指揮、救援相對容易的情況下,這些船員都沒有採取必要的措施。檢方表示,(發生沉船事故的)4月16日是南韓歷史上最羞愧的一天,被告人作為船員在緊急情況下背棄自己的責任和義務,不願承受任何危險,致使沉船慘案發生。
4月16日上午,“世越號”客輪在南韓全羅南道珍島郡近海發生沉船事故,造成304人遇難(包括10名失蹤者)、142人受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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