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聯社首爾3月26日電 南韓首爾高等法院26日對韓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首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案作出二審宣判,推翻一審“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的判決,判定李在明無罪。
李在明在京畿道知事任內的2021年10月20日,在接受南韓會國土交通委員會對京畿道政府的國政監查時,涉嫌公佈涉及被懷疑違規變更用途的南韓食品研究院城南市柏峴洞地皮的虛假資訊。李在明還涉嫌在同年12月接受媒體採訪時謊稱城南市長任內不認識牽涉城南市大莊洞地產開發弊案的已故下屬——城南城市開發公社第一開發處長金某。李在明因此于2022年9年被檢方起訴。
二審法院認定,李在明有關“在擔任京畿道城南市長時期不認識前城南城市開發公社第一處長金某”等相關發言以及有關“城南市柏峴洞土地用途變更是在國土交通部的脅迫下進行的”發言都不屬於散步虛假事實,因此推翻一審判決,判定李在明無罪。(完)
資料圖片:李在明 韓聯社/聯合採訪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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