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聯社首爾3月26日電 南韓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首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案二審法院26日宣判,判定李在明無罪。
首爾高等法院刑事6-2庭當天開庭就上述案件進行宣判,推翻一審法院的“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判決,判定李在明無罪。
李在明涉嫌在京畿道知事任內的2021年10月20日接受國會國土交通委員會對京畿道政府的國政監查時,公佈涉及被懷疑違規更改用途的南韓食品研究院城南市柏峴洞地皮的虛假資訊。他還涉嫌在同年12月作為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接受媒體採訪時謊稱城南市長任內不認識牽涉城南大莊洞地產開發弊案的已故下屬金某。二審法院當天認定,李在明相關表述都不屬於散佈虛假資訊行為。(完)
資料圖片:李在明 韓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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