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聯社首爾2月13日電 南韓大法院(最高法院)13日就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首李在明遇襲案駁回被告人金某上訴,判處金某有期徒刑15年,接受保護觀察5年,維持原判。
大法院當天就李在明遇襲案作出終審判決稱,綜合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手段、結果等量刑情節認定,維持二審法庭判決之舉並非明顯欠妥。一審和二審均判處金某有期徒刑15年,金某不服判決上訴,但大法院當天裁定二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
金某去年1月2日在釜山江西區加德島瞭望臺偽裝成李在明的支援者並向其靠近,後將兇器刺入李在明頸部企圖將其殺害。他涉嫌妨害選舉自由(涉嫌故意殺人未遂及違反《公職選舉法》),被檢方提起公訴。襲擊造成李在明頸內9毫米靜脈受損,並接受為期8天的住院治療。(完)
資料圖片:2024年1月10日,在釜山,襲擊李在明的犯罪嫌疑人金某(居中)被送檢。 韓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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