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聯社首爾11月13日電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13日就演歌歌手金浩仲酒後肇事逃逸案進行一審宣判,判處金浩仲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
金浩仲被指控犯有《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規定的危險駕駛致傷罪和逃逸致傷罪,違反《道路交通法》等。法院指出,金浩仲酒駕後撞上計程車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卻不負責任地逃離現場,並讓經紀人替他頂包自首,導致警方初步調查陷入混亂。而且其以不合理的辯解否認犯罪事實,犯罪懺悔態度不佳。但考慮到金浩仲後來認罪,並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法庭酌情量刑。
此外,因涉嫌以有組織、有計劃的方式隱瞞事故真相而一同被起訴的金浩仲東家負責人李某和全某分別被判有期徒刑2年和2年半。替金浩仲頂包的經紀人張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金浩仲于5月9日晚11點44分許在首爾江南區狎鷗亭洞某道路酒駕並撞上對面車道的計程車後逃逸,還讓經紀人張某替他頂包自首。(完)
yhongjing@yna.co.kr
【版權歸韓聯社所有,未經授權嚴禁轉載複製和用於人工智慧開發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