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聯社首爾5月17日電 從本月20日起,在南韓醫院和藥店等醫療機構適用醫保看病取藥時必須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南韓保健福祉部17日表示,經修正的《國民健康保險法》20日起在全國醫療機構正式實施。根據新法,政府認可的身份證包括健康保險證(醫保證)、居民身份證、駕駛證、護照和外國人登錄證等由行政和公共機關發行的帶有照片和身份證號碼的有效憑據。此外,便捷認證等電子簽名認證、醫保電子憑證和電子駕駛證等身份證件也有效。
未成年人等有正當理由難以確認本人身份的患者仍可僅憑身份證號碼接受治療。此外,急診患者和6個月內在同一家醫院接受過治療的患者等情況也屬於例外,無需出示身份證件。
未確認患者身份證件的醫療機構將被處以最高1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5333元)的罰款;出借本人或借用他人醫保資格者最高可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或最高2000萬韓元的罰款。
福祉部表示,此次修法旨在防範盜用他人醫保的行為,提高醫保制度的公正性。國民健康保險公團表示,近五年來被發現的醫保名義盜用案年均3.5萬起,已追回約8億韓元,預計實際盜用案例可能更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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