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聯社首爾3月4日電 據南韓法律界4日消息,憲法法院上月28日以法官全員一致意見裁決“每週工時上限52小時”制度不違憲,駁回有關方以《勤勞基準法》第53條第1款違憲為由提起的申訴。
憲院表示,每週工時限制在52小時以內的制度旨在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以確保他們的健康與安全,因此相關立法目的正當合理。勞資的合同自由和職業自由確實因該制度受限,但切實解決過度加班所致問題的必要性更大。政府正施行有關彌補工時制短板的多項政策,因此工時制並不違背法益權衡原則。
憲院還指出,雖然有關制度可能會給勞動者帶來工資減少等損失,但立法者認為有必要樹立保障勞動者休息時間的觀念,以改善過勞成常態的勞動環境,因此制定了相關法律。這種判斷並非嚴重缺乏合理性。
《勤勞基準法》第53條第1款規定,勞資雙方可經協商在每週12小時以內延長本法第50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同法第50條第1款規定,一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不含休息時間);第2款規定,一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不含休息時間)。(完)
資料圖片:憲法法院 韓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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