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聯社華盛頓9月18日電 對於美國西屋電氣公司近期針對南韓水電與核電公司(簡稱韓水原)提起的“請求限制韓水原出口核電站技術”案,美國華盛頓聯邦地區法院18日以西屋不具有起訴資格為由不予受理。
西屋依據《美國聯邦法規》第10章的810條款主張,韓水原擬向波蘭和捷克出口的韓式核電站使用屬於出口管制對象的西屋技術,並於去年10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韓水原在出口核電技術前經美國政府批准。據悉,810條款將特定核電技術列為出口管制清單,並規定出口涉核技術前必須向美國能源部提出申請或得到批准。
韓水原就此反駁稱,該條款將執法許可權賦予美國司法部長,並未賦予私人通過訴訟主張權利的許可權。美國法院當天採納了韓水原的主張。
此案的爭議焦點實為韓式核電站是否牽涉西屋技術。韓水原主張,公司在核電站研發初期階段曾得到西屋幫助,但涉案核電站是南韓之後獨自研發的型號,不屬於810條款的出口管制對象。鋻於法院判決未提及該焦點,預計韓水原有望在與西屋的磋商中佔據優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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