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聯社安東3月9日電 南韓大邱地方法院安東分院9日對歌手輝星涉毒案進行裁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法院還判處其進行40小時的社會服務並接受40小時的藥物治療課程,追繳罰款605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35萬元)。
法院表示,被告人(輝星)是深受廣大民眾支援和關心的知名藝人,其一言一行都給公眾和粉絲帶來重大影響,應當具有更高的守法意識。被告已于2018年7月因涉嫌服用唑吡旦被判暫緩起訴,2020年3月在注射鎮靜催眠類藥物後失去意識。據此推測,被告對毒品的依賴程度較大。
法院指出,被告具有悔過情節並主動住院接受治療。考慮到醫生表示被告有意停止服用丙泊酚,再次吸毒的可能性小且未受刑事處罰等因素做出上述量刑。庭審結束後,輝星面對媒體的提問緘口不言,隨即乘車離開法院。
輝星涉嫌于2019年12月多次服用丙泊酚。去年4月,慶北地方警察廳以違反《毒品類管理法》罪名對輝星進行立案調查後將其送檢,並提出起訴意見。警方還發現輝星購買丙泊酚的間接證據並開展調查。今年1月,輝星承認大部分指控,檢方向法院提出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要求。(完)
3月9日,在大邱地方法院安東分院,歌手輝星出庭受審。 韓聯社
3月9日,在大邱地方法院安東分院,歌手輝星出庭受審。 韓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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