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聯社首爾10月17日電 南韓大法院(最高法院)16日對樂天集團會長辛東彬行賄及瀆職案作出終審判決,裁定維持二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緩刑4年。
辛東彬被指控2016年3月向樸槿惠閨蜜崔順實掌控的K體育基金會提供70億韓元(約合人民幣4190萬元),以換取樂天免稅店的經營權。辛東彬還涉嫌將原本由樂天影院經營的電影院零食店租賃給家族公司經營,以及讓樂天集團總裁家族成員成為日本或南韓樂天子公司挂名獨立董事並向其支付高額薪資。
一審法院裁定,辛東彬行賄罪成立,判處其2年零6個月的有期徒刑後將其當庭逮捕。在另外進行的貪污瀆職案一審判決中,法庭認定,租賃電影院零食店和向部分家族成員支付薪資構成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零8個月、緩刑2年。
二審法院將上述兩案件合併審理,認為行賄罪和租賃電影院零食店的瀆職罪成立,但鋻於樸槿惠索賄在先,辛東彬被迫行賄,判處辛東彬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4年。辛東彬向家族支付高薪的相關罪名則不成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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