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檢警偵查權調整方案明年1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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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09月 29日 18:05
韓聯社首爾9月29日電 旨在調整檢察機關和警察機關偵查許可權的《檢察廳法》施行令和《刑事訴訟法》施行令29日在國務會議獲得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檢察廳法》施行令具體規定了檢察機關有權啟動偵查的犯罪類型,檢方可對4級以上公職人員、30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17.5萬元)以上受賄案件、5億韓元以上的詐騙·侵吞·瀆職等經濟犯罪等進行直接偵查。
《刑事訴訟法》施行令規定檢方和警方在偵查、公訴工作上互相配合,在賦予警方偵查自主性的同時,建立檢方補查、重查的制衡機制。
法務部表示,縮小檢方直接偵查範圍落到實處,為檢警長達66年的矛盾畫上句號,有望成為檢警重構合作關係的契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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